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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 产类别

使用

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或30万公里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或25万公里

3

两轮摩托车

8年

4

三轮摩托车

8年

(二)

船舶

1

运输船舶

20年

2

辅助船舶

25年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8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6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年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6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年

2

电冰箱

6年

3

洗衣机

8年

4

摄像器材

12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年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2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年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年

2

厨房设备

8年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年

4

电子设备

6年

5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年

6

音响设备

12年

7

健身房设备

8年

8

通讯设备

8年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机械设备

12年

动力设备

15年

传导设备

22年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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