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估核准与备案。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其他需要评估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或市政府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市财政局核准,其他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1.属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2.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含90%)的,应当送市财政局审批,按本办法第十条审批权限须由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交易。
3.属实物资产报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核销文件后,将报废资产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单位或法人处理。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对报废资产账面值大或数量较多且残值评估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应按本条第(五)项第2目办理。其中属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现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处理。
4.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核销单位应将核销损失的所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实行账销案存。
(六)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财务调账。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文,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调整会计账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按湖州市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规定权限、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以上申报、审核、审批、调账等环节中,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应在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的变动、送审、审批及确认操作。
第四章 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调剂),除财政直接批复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调剂)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