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有已被依法查封、冻结,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等情形的,不得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不需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废弃、淘汰的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过清查盘点,实际数量少于账面数量的资产。
(六)呆账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货币性资产。
(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损失的资产。
(八)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使用、必须报废的资产。
(九)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件1,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