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1]366号,以下简称“366号文”)精神,现将开展自治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自治区发展改革是自治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机关,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预审工作。
二、鉴于《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正在修改,资格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此次资格认定只开展2011年资格证书到期的换证工作。待修改后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再开展资格申请和资格升级工作。2011年资格证书到期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提出资格延续申请。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三、请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366号文(366号文件和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查阅下载)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各招标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3月28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进行预审。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366号文件和附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预审,并认真填报附件表格。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2011年4月6日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