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1〕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7月起,调整提高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三属”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禅城、南海、顺德区为一档,高明、三水区为二档(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原人月350元统一调整提高至400元。
三、孤老优抚对象和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比同类对象标准高30%;部分对象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调整提高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事业费外,其余由各区自行解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佛山市2011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区
类 分
别
| 一档
| 二档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1340
| 1280
|
病故军人遗属
| 1230
|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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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非在职残疾军人
| 950
| 90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50
| 690
|
“五老”人员
| 610
| 550
|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