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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救灾IV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区救灾职能部门分别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区需救助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2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市民政局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区政府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7.1.5 各地救灾职能部门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6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7 市、区发展和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救灾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各区受灾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市减灾办商有关单位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区向市政府提出的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7.2.4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市民政局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7 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8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9 各地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冰雹、寒潮、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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