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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7.3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统一标识。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各级民政、救灾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区、镇(街)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区级救灾职能部门每年组织1次镇(街)、村(居)灾害信息员及所属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8.3 根据不同灾害发生特点,有关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三防办的汛情、旱情、台风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办通报,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5.1.2 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镇(街)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1.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2.1.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区级救灾职能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两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区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两级民政和救灾职能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救灾职能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市应急办)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2.2.3 灾情核报。区级救灾职能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区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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