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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1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
  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全省

1533

萍乡

1521

九江

1323

南昌

1914

赣州

1352

抚州

1141

鹰潭

1609

(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391)

宜春

1365

景德镇

1362

新余

1896

吉安

1284

上饶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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