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禅城区、顺德区人民政府分别委托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
东平新城行政服务中心承载委托事项的统一对外服务。对确实不能委托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可将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受理环节前移到东平新城管委会或派人进驻东平新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东平新城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办事流程,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推行网上审批服务。
三、交接程序
东平新城管委会需要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东平新城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事权目录。涉及禅城区、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事权,由市人民政府商禅城区、顺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事权目录,印发事权交接通知,签订事权委托书,具体参照《关于做好下放事权交接工作的通知》(佛审改办〔2010〕54号)执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予业务专用章、授权使用电子公章、格式套打等方式,授权东平新城管委会使用其公章。委托单位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事权目录后20日内与东平新城管委会完成交接手续,并报市、区政府备案。
四、责任划分
对各委托事项,委托单位就东平新城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后果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际责任由东平新城管委会承担。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实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东平新城管委会承接审批(管理)事项后,对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批事项完成后,东平新城管委会须向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备案。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对发生的违法违规和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是市委、市政府加快东平新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市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事权委托工作,确保东平新城管委会能及时有效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东平新城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协助东平新城管委会认真梳理、提出有关事项,并做好有关事权交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管理)真空。事权委托后,委托单位应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操作规范,设置一定期限的交接过渡期,由委托单位协助东平新城管委会的承接人员尽快熟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