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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意见
(佛府〔2011〕72号)


禅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平新城是佛山中心城区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佛山实施组团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东平新城建设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充分赋权,激发活力。按照现有区级行政(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东平新城管委会各项审批(管理)权限,同时充分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增强东平新城自主发展能力,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根据东平新城建设的阶段性要求,重点委托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规划、征地、开发与建设的审批(管理)权限,并逐步赋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权限。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客观工作要求和东平新城管委会实际承接能力分批赋予。
  加强统筹,协调管理。东平新城管委会负责东平新城重点开发区内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事务,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由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相应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相关区、镇(街)行使;确有必要的,由相关区、镇(街)委托管委会行使。
  规范行使,权责一致。委托、授权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要依法合规进行。东平新城管委会要依法依规行使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范围方式
  东平新城管委会在东平新城重点开发区范围内行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事务审批(管理)权限,但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需由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按照具体事项的性质分类委托实施: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顺德区人民政府享有地级市权限的事项由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已授权或委托禅城区、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直接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东平新城管委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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