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管理局应根据统筹安排、分步建设、互连共享的原则指导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智能化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四、规范审批及备案事项管理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1.核发
依据
《条例》,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其所属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向注册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依据燃气设施专项规划和已备案的燃气经营企业年度燃气设施建设计划,由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批并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变更
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燃气设施等发生变更的,应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名称变更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取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后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变更,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消防设计图纸并验收合格后,由各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据燃气设施专项规划出具审核批文。瓶装燃气供应站加入已取得许可燃气经营的企业,应持区燃气主管部门的同意批文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3、撤回和吊销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市住建管理局撤回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市住建管理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审批
依据
《条例》,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改动(改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