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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等所有燃气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注册登记、充证许可和计量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并对其经营实施监管;海事部门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

  三、组织各级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应会同各区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市住建管理局应当会同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各区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本着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保障安全,节能高效以及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在编制本企业五年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将年度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和产能需求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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