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
(一)国家机关(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其中: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1%为个人账户资金)。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
(四)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门诊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 0.4万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为0.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