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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2月3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市长 马以

二○○八年一月三日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核查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和初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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