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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本级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三个目录管理。参保职工在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因犯罪、自杀、吸毒、医疗事故、第三者伤害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各项费用;

  (三)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四)治疗不孕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

  (五)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六)超过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第八条 省本级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定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现金垫付全部费用后,按规定到省社保中心进行报销结算。

  第九条 省本级生育津贴标准,生育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暂参照省会城市生育保险现有待遇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3),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第十条 参保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未稳定就业的配偶,同时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定额标准支付其医疗待遇。并由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结婚证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申请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省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支付,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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