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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诚信制度,公开经办程序,履行经办职责,遵守经办纪律,加强行风建设,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执业医师、经办机构的诚信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诚信评价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诚信督查的年度计划,确定重点督查范围,根据工作计划实施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对督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三)进行日常指标考核,定期了解督查对象诚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四)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指标考核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将诚信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分解为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分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核督查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具体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诚信等级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诚信等级管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备案和信誉档案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核准允许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师的资格和名额。定点医疗机构新聘用的执业医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取得资格的执业医师向有诚信管理评价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师个人信用档案应当记录执业医师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诚信规范的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实行违规积分淘汰制度,一年内违规积分达到设定分值的,列入不诚信管理范围。
  第七十七条 参保人员诚信评价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的方式进行。并建立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参保人员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有不诚信行为的参保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增提、减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对隐瞒、虚报人数,延误或少缴基金等行为限期纠正,及时追回或补缴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并作财务处理。
  第八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对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章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侵害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侵犯医疗保险管理秩序(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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