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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乡居民应当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所列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交由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送至街镇劳服中心更改。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办理缴费。缴费后,由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三十三条 《规定》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人员,登记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学生、儿童登记缴费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并且未参加就读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城乡居民家庭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缴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填报申报核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并办理缴费结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填报申报核定表时,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优抚待遇、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儿童,应当同时查验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应持参保申报核定表或电子报盘数据报送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据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组织学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归集缴纳的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到开户银行缴付,由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学生、儿童出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报销完毕。
  第四十条 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手续,学校、托幼机构申报报销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治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以及代管毕业生参保的教育管理机构中符合参保规定的人员,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参保人员身份认定

  第四十二条 街镇劳服中心及其工作站负责居民家庭的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认定凭证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执行依据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和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残联〔2008〕178号),认定的凭证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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