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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强化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要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岗位(工序、场所)、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严禁生产企业“一证多厂”、“虚假整合,多头管理”以及将企业或生产线转包、分包;严禁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严禁经营企业违规进货、购销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或将经营权转包、租赁;严禁倒卖、出租及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企业,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于2012年底前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监控终端,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六、固本强基,全面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全面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60%以上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80%以上经营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七、加强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建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站(所)的作用,建立村级排查网络,持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研究制定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地处出入省通道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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