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贡山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注: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事务。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经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有县监察局,县统计局及普查办法规组负责协调处理。县级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一部分和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严肃普查纪律。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必须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业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