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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制作、出版、经营盗版及内容反动、色情、淫秽、封建迷信、暴力凶杀等报刊、音像制品、出版物;

  (二) 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或赌博;

  (三) 海报等广告内容虚假或以色情、暴力的画面或文字招揽观众。

  第六十五条 在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通过各种形式传播内容反动、色情、淫秽、凶杀、封建迷信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二) 利用麻将、扑克等进行赌博;

  (三)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 使用盗版音像制品、出版物。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施工设施,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部分,并处违法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3%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之一行为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 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在县城规划区主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杂物的,窗外吊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三)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其它包装物、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四) 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 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乱倒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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