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不得在中途站点长时间停留。
第五十五条 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搭盖棚屋、堆物、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使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因紧急抢修其它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开挖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区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
(三) 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 早7:30-晚22:30,老城区内占用道路装卸货物;
(五) 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六)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沿街办理丧事、喜事,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办理,严禁占道操办,阻塞交通。
第七章 市场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场管理,坚持划行归市的管理原则,规范市场秩序。
第六十条 市场经营应当公平交易、文明经营、诚实守信,禁止随地交易,沿街无证经营。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宠物,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等肉类品。
第六十二条 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药、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医疗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行医。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区设立文化娱乐场所。
电子游戏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它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城区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等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晚22点至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
(二)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 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四) 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在各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