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化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及建设中绿化率的具体要求为:
(一) 旧城改造城市绿化率应达25%;
(二) 新区开发城市绿化率应达30%。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苗木的选用,以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和地方优质特色树种为主。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 城市道路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 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
(五) 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 东过境路红线以外5米范围内控制为绿化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将绿化费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有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要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达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必须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三十九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 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四)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
第四十二条 各类新建管线要避让现有的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施工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恢复补植费。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 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 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 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 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 其他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招标、拍卖、租赁、转让、冠名等方式,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