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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化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及建设中绿化率的具体要求为:

  (一) 旧城改造城市绿化率应达25%;

  (二) 新区开发城市绿化率应达30%。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制定庭园绿化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苗木的选用,以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和地方优质特色树种为主。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 城市道路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 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

  (五) 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 东过境路红线以外5米范围内控制为绿化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将绿化费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有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要根据绿化用地标准,在其建设投资中安排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达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必须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第三十九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 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四)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

  第四十二条 各类新建管线要避让现有的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施工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恢复补植费。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 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 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 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 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 其他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招标、拍卖、租赁、转让、冠名等方式,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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