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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 在城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五) 有损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 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扫保洁,并辅之于沿街单位和个人实行“门前四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公共设施管理;

  (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以及相应的小巷、小道按县爱卫会规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职工住宅楼、住宅区可由住户筹资聘请物业管理人员清扫保洁;

  (三) 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者设专人清扫保洁,商品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周围的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维护城市卫生的专业设施,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构)筑物。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在城区内的住户,都必须按月交纳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投放垃圾,严禁将生活垃圾堆放到街道上。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非收费性公共厕所内的粪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收费性公厕和单位、居民区厕所的粪便由使用权人自行清运或交纳粪便处理费后委托清运;城区厕所的粪便应及时清运或进入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排放,严禁外溢、乱排。

  第二十八条 城区临街经营者及住户,必须自行设置规范的排水设施,严禁沿街面设置水龙头,不准将污水往道路上倾倒。

  第二十九条 城区主干道两旁,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点等对城市卫生影响较大的店铺。

  第三十条 在城市管理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排放下列物质:

  (一) 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 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

  (五)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 其他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除节假日外,十字路口至影剧院沿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需配备专用设施,以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 饲养宠物、家禽、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拴养、圈养,不得放养。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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