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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的通知


  六、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和终审的专员办。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二)各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把关,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专员办终审机关将定期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

  七、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附表2:200 年度 月至 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附表1:
  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编号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州(市)财政局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初审,意见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复审,意见如下:  
  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经终审,    元准予退付。







经办人:


复核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送(寄)出日期: 


(省专员办批复本申请的文件号是财驻云监退〔 〕 号 )  
收款国库(经收处)
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份缴款书编号国库收款日期金额据以退税文号应退税额
     (注“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及不同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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