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税凭证复印件;
5、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6、《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7、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8、年度损益表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主管税务、部门对税收缴库的相关证明;
1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32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后获取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本(审后退回)及复印件。
13、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公安部门证明复印件;
14、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5、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16、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7、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3、4、5、7、8、11、15、17等资料。
四、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退税初审机关原则上为各州、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为复审机关;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省属、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管理,报当地州、市财政机关初审。
五、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当月应退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可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纳税申报人钻政策空子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税的取消其申请退税资格。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1、初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内容包括: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等。
2、复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3、终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妥有关退税手续。终审同意后,由专员办下发“对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批复”,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对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批复”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返专员办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