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1〕10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精神,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
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对《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作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缴纳义务,及时、足额缴纳本单位的防洪保安资金。
二、除调整的内容外,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的比例标准等仍按《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请各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缴入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专户,原先使用的账户已停用,新账户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