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序
号
| 分
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
依据
| 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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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15分
| 1
| 5分
| 纠风工作组织机构健全(2分);人员(允许兼职)落实(3分)
| 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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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分
| 领导在机关或系统部署纠风工作(主要领导的计2分,副职领导的计1分)
领导检查纠风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领导的计2分,副职领导的计1分)
| 领导讲话、记录、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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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分
| 坚持和完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1分);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到位(4 分);发挥牵头或负责部门作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2分)
| 文件、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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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落实
15分
| 4
| 5分
| 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工作职责(5分);牵头或负责两项以上专项治理的按比例折算分值
| 文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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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分
|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明确(5分);牵头或负责两项以上专项治理的按比例折算分值
| 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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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分
| 部门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业务科室
| 文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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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34分
| 7
| 3分
| 宣传发动,积极依靠群众参与专项治理(3分)
| 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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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分
| 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的反映纠风工作情况的信息,总数第一名计5分,其他按比例折算分值
| 复印件材料(各部门收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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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分
| 有工作简报或信息载体(网站等),上传下达渠道畅通。
|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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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8分
| 制定完善纠风工作相关制度(2件以上,每件4分)
| 下发文件及制度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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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分
| 加强工作检查指导3分;开展纠风工作培训2分
| 检查报告、培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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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分
| 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1件以上)(5分)
| 调研报告、情况汇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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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分
| 督办、转办的案件及时报结(5分);没有督办、转办件的按5分计
| 记录、案件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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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成
效
26分
| 14
| 10分
| 年度纠风工作采取的新措施,取得新的成效
| 工作总结、相关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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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分
| 开展“行风热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不正之风问题督办件办结率达100%的(3分),不足100%的按比例折算分值;总结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典型事例(1分)
| 办结率数字对比、列举事例或相关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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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8分
| 发现和树立纠风工作先进典型
|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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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4分
| 2009年度的信访件与2008年度相比:
群众对部门、行业的不正之风问题举报下降或者持平(4分)
| 记录或统计数字对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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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提
高
10分
| 18
| 5分
| 按时上报年终工作总结(3分);及时上报自评情况和自评得分表(1分);参加考评材料档案整洁(1分)
| 工作总结、自评情况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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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5分
| 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不正之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5分)
| 总结、调研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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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部分(获自治区纠风办加分的双倍给,减分的双倍减)
| 20
| 典型经验被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作为经验总结推广[包括有领导批示、会议典型发言、文件转发、报刊登载(注有编者按)]的,每条加8分。被上述单位召开现场会的加20分。
|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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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每件加3分;重大案件(涉案件金额20万元以上或2人以上)每件加6分。对严重的不正之风问题,按桂纪发﹝2005﹞16号文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给予纪律处分的每起3分;其他追究方式的每起2分。
| 立案决定书或处分决定、责任追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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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现问题,被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党委、政府点名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点名通报批评的,扣3分。(得分栏以负分表示,同一问题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不累计扣分)。
自评隐瞒不报的,取消评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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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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