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汕有关单位:
我市于2006年1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两年,并于2008年6月5日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经市政府同意,将由市政府表彰一批试点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根据汕府办文[2008]2-217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先进集体的范围和条件
1、评选范围: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市、区县承担试点城市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秀企业。
2、评选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出色地完成了所承担的试点城市工作任务和相关考核指标。参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成效显著,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快,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记录。
二、评选先进个人的范围和条件
1、评选范围: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市、区县承担试点城市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
2、评选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所承担的试点城市工作认真负责,能结合实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三、各区县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填写好审批表(相关表格在WWW.STIPO.GOV.CN下载),连同按规定应提供的计生、纪检监察、审计、综治等一票否决证明材料,于8月5日前送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海滨路12号科技馆1012室,联系人:顾春虎,联系电话:88981163),由市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和表彰。
附件:1、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汕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3、汕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