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后,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标准以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待遇项目
(一)伤残津贴
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以用人单位原实际支付额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按照国家当时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不再计算伤残津贴。
原尚未领取伤残津贴的老工伤人员,此次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
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统筹支付。
(三)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按照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由单位支付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员,符合纳入范围的,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抚恤金以用人单位原实际发放额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应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发。
四、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对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如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对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