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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柳州市老工伤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解决好“老工伤”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精神,特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一)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人员。
  (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人员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纳入方式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标准以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按本项纳入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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