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各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启动民间投资的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民间、区外和境外资金。支持发展典当业和设备租赁业,为私营企业融资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参与的信用担保体系。
6.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大力促进自主创业。各市要组织、协调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落实政策上扶持、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各项规费。认真贯彻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完善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
要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在创业、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
1.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扶持和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加强和改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要引导民营经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成功运用农业“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