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县住建局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从当年项目中随机抽查,有一个未完成的扣2分,并且对该镇街的此类项目不予补助;建设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11、村庄建设整治(18分):列入年度村镇建设计划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全部完成。
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整治计划实施建设。村容村貌朴素、自然、生态、整洁;道路形态自然合理,宽度与交通需求相适应;绿化乡土生态,景观简朴亲切;河塘水面清洁,坡岸自然生态;无露天粪坑、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长效管理机制健全。
结合当年村庄建设整治考核评比,以各区县住建局推荐上报参加考核的村庄得分加权平均后×18%,即为此项得分;如检查中发现有其他村庄整治项目未完成的,取消该镇街参加年度评优的资格。
12、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15分):列入年度村镇建设计划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全部完成。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实施建设。房屋完成封顶和粉饰,当年完成的工作量达到年初确定的建设目标,即为计划完成。
各区县当年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与年度计划完成的建筑面积的比值×15,即为该区县此项得分;如有一个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未完成的,取消该镇街参加年度评优的资格。
(三)资金管理(10分)
13、区县财政局应对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未单独设账的,扣5分。每发现一次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扣5分。
四、扣分项目
14、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管理,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循财经纪律。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而受到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处理的,一次扣5分;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
15、鼓励区县创先争优,设立加分项目。完成村镇建设类省级以上创建的,每项加6分;完成省住建厅创建的,每项加4分;完成市住建委创建的,每项加2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6、考核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核算挂钩。
对实行“定比补助”的项目,在核算补助资金时,以镇街为单位,所得补助资金=实际得分÷应得分×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