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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6〕1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与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含国债)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财驻甘监字[2002]2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它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和场地使用费支出、车辆税费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以及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金类支出等等,具体为:
  1、科学文化教育: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自然科学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
  2、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医疗补助)等。
  3、经济基础建设: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0579其它科技三项费用、61其他支出、26其他政策性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车辆税费支出中的交通专项资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农业支出中的土地管理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60专项支出、城市维护费、10类部门事业费、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国债资金、国家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等。
  4、农林牧水利建设事业:农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林业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
  5、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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