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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专员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人民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排污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专员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人民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排污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6〕47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甘肃矿区财政局、环保局:
  近期,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部分地区2004至2005年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以来,我省排污费收缴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各市、县(区)普遍违规开设了排污费征收过渡户、而且有的地方在环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双重开设过渡户,导致所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及时缴入国库,甚至通过过渡户滞压、转移、挪用排污费收入;二是部分市县(区)违规自行印制排污费征收专用票据,大部分地区超范围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还有少数县(区)继续沿用2003年7月1日已废止的《甘肃省征收排污费通知单》等票据征收排污费;三是大部分地区环保部门排污费收费台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部分县区环保机构至今未建立收费台账。为了及时纠正上述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规范我省排污费收缴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立即清理撤销排污费征收过渡账户。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在认真清理本级过渡户的同时,安排并监督所辖县(市、区)的财政、环保部门对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排污费征收过渡户进行全面清理和登记,撤销所有违规开设的排污费征收过渡账户。此项工作必须于9月30日前结束,并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填制本文附表《撤销排污费征收过渡户情况表》(一式四份),于9月30日前分别报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过渡账户撤销后的排污费征收缴库事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8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7日时限,到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代收的排污费,应于收取当日就近缴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于当日将收纳的排污费全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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