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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公文之外的其他上网信息,填报《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信息刊登审签单》,经各处室负责人、各处室分管领导、办领导审核后,由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上载到甘肃专员办相应频道,同时将办领导批示签报的纸质文件信息交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备案。

  (三)涉及重大财政政策调整、办领导重要活动及重要会议的信息,由办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财政部办公厅为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开通信息发布权限,为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开设门户网站信息上传的权限。各电子政务联络员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口令,并注意经常变更口令。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新闻应当注明来源。

第六章 频道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站频道上擅自发布信息;不得在网站频道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财政部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公务员法》,对行为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网站栏目内容考评

  第十八条 为鼓励各处室向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信息,将门户网站考评纳入专员办信息工作考评中,建立科学合理的门户网站内容考评标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按政务信息上载数量、信息采用率等考评,具体考评标准如下:

  按信息上载数量计分。各处室每上载1条信息(包括公文、公文之外的所有其他上网信息),加1分;

  按信息采用率加分。被财政部主站采用,按被监督检查局《专员办工作通讯》采用信息的类别和分值进行奖励和加分。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原则上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上网,超过10个工作日不上网的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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