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公示等形式,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财政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根据财政部、甘肃专员办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研究、建议、讨论工作或者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和纯粹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定与事务;
(六)以下情况之外的个人信息: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为保护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 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 本人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各处室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各处室制发的信息公开选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在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办文处室要将核对无误后的公文电子版提交本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同时将一份相同的公文纸质文件提交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将本处室主动公开的公文于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载到甘肃专员办频道,办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在网站后台审核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上载的公文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公文信息及时推送到网站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