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四)负责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各频道栏目信息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完善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要求,甘肃专员办设立一名办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组织甘肃专员办频道栏目建设和内容审核维护工作;甘肃专员办各处室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内容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及时上传本处室符合政务公开要求的业务信息,同时将单位领导批示签报交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备案;办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及时审核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上传的业务信息,并及时推送前台对外发布。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公开。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甘肃专员办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联系方式;
(二)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等对外发布的财政规章、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政策和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专员办根据其制定的财政规章、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政策和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四)甘肃专员办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五)甘肃专员办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等;
(六)甘肃专员办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甘肃专员办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