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3年7月以来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56号)
各相关退税单位:
近期,我办发现部分出版单位申请退税的图书分类号与新闻出版署CIP数据中心批复的类别不一致,将不属于退税类别的图书进行申报退税。为加强退税资金申报管理,确保国家财税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办决定在京范围内全面开展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自查工作的对象是在京办理了退付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底一般增值税退税的出版单位。自查范围包括2003年7月以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底的所有退税图书类别。
二、自查主要内容
(一)2003年7月以后申请退付所属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款的单位,所申报的图书类别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将2002年8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以单位内部自定类别申报退税,从而将非退税类别图书作为退税图书申报退税。
(二)2006年以后申请退付所属期为2006年至2008年7月底以前增值税税款的单位,所申报的图书类别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是否以单位内部自定类别申报退税,从而将非退税类别图书作为退税图书申报退税。
三、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