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账户撤销
1.各预算单位发生审批撤户、到期撤户、开立账户一年内没有资金往来业务撤户、单位合并重组或机构改革导致撤户、开户银行变更使原开户行撤户等事项时,应向北京专员办报送撤户资料,并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备查表》(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经北京专员办审批签章后向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
2.开户银行在为单位办理完撤户手续后,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备查表》上填写撤销情况并签章。
3.各预算单位在撤户后3日内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备查表》及其他撤户资料报北京专员办备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备查表》由北京专员办和有关预算单位分别存档、备查保管。
三、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
各预算单位及有关银行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按时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工作,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北京专员办审批的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北京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北京专员办在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各预算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监督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
北京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不定期开展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对有漏报、瞒报、应撤不撤或其他违规保留银行账户行为的单位将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对擅自违规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要严格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备查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你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个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账户开立及备案手续。
(核准印章)
年 月 日
财政分配码: 单位国标码:
序号 | 开户职能部门 | 账户类别(用途) | 开户行全称 | 有效期(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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