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6]112号)
中央在京各基层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
为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各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强化资金监管、维护财政金融秩序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要措施。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审批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行政许可,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各预算单位和各开户银行要充分认识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履行银行账户开户、变更和撤销的审批、备案制度,加强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严格履行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各预算单位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相关手续。
(一)账户开立
1.各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按财库[2002]48号规定,向北京专员办提出开立账户申请,北京专员办经审核同意后,核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格式见附件一),作为同意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证明。
2.各预算单位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经北京专员办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3.开户银行按照财库[2002]48号及《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预算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对于核准类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录入单位账户信息并将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方可启用账户;对于备案类账户,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可直接在本行开户,按规定启用,并将相关账户信息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4、各预算单位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报北京专员办备案。
(二)账户变更
1.各预算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时,要向北京专员办提交申报变更资料,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北京专员办备案。
2.各预算单位持北京专员办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其他变更资料,到有关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3.开户银行应按财库[2002]48号、《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单位提交的变更材料及经北京专员办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