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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详细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对拟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获评农村高级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获评农村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获评农村技术员职称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五)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六)优先获得市、区、镇农业和科技项目扶持。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技能)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组织、人力资源、海洋农渔和水务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海洋农渔和水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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