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和强化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功能与管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二手车鉴定评估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并按照国家评估定价折算方法进行鉴定评估,给客户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如实填写评估价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业务。
4.完善和强化二手车经纪公司的服务功能与管理。二手车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该车车主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证明。
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时必须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5.完善和强化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服务功能与管理。二手车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
拍卖法》及《
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