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卖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原件的合法有效;
⑵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⑶交易车辆不属于《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还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等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和佣金并向客户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车辆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保留期不少于3年。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3.规范二手车经营发票的管理和依法纳税行为。一是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凭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到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是税务机关应根据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交易量的大小限量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验旧供新。三是二手车经营者必须依法申报纳税和按规定使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非法制售、倒卖、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