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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

  1.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的投资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向地、州、市(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材料,办理注册登记。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除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场地,办公地点和相关设备;
  ⑵具有2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⑶具有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具备上述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有关程序办理资格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后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2.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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