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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区和各县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2.统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暂按市区、各县规定执行),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须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不设起付标准。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统筹基金报销80%(在职)、85%(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统筹基金报销85%(在职)、90%(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报销90%(在职、退休)。
  (3)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城镇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的,必须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必须从续保之日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4.统一门诊待遇
  (1)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0%。同一医保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960元(在职)、1080元(退休)。
  (2)为方便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报,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不低于70元/月的门诊包干费(湖州市区暂定为70元/月),个人账户资金不再发放。选择享受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中途不得变更。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实施意见中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规定执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统一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待遇已涵盖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救助范围,取消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余基金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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