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1年上半年,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定点管理和经办流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1年下半年,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定点管理和经办流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201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发放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三)基本原则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实行“五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1.统一缴费基数
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各类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