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按以下途径拨付:
(一)个人管护补助支出拨付。乡镇财政所和林业站根据县林业局批复,将林农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同时上报县财政局、林业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上报信息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通过财政涉农“一折通”发放给林农。
(二)集体管护补助支出拨付。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以转账的方式拨付到集体的经联社账户。
(三)村级管护人员费用拨付。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乡镇,由乡镇统筹安排支付。
(四)专职管护人员补助支出(含扑救国家级公益林等森林火灾劳务费用支出)拨付。由县财政局从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中直接拨付给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予以兑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要分别建立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和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与本单位管护人员、集体与村级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乡镇林业站与林农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样式由县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核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由县林业局组织乡镇林业站对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和征占用情况每年验收一次。验收合格后,按年度一次性下拨补偿资金。对因管理不力致使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减少以及国家级公益林不达标的,将调减相应面积数量,并扣发相应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护人员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落实管护责任后,再安排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林业局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违规情况,予以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