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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七)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切实为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八)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对信誉好、有订单的出口企业要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鼓励经营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展具有融资功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适当下浮。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出口名牌荣誉称号产品的出口投保,给予投保企业实际保险费支出30%的资助;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30%的资助;对一般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20%的资助。对新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再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九)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提供支持,在银保合作和担保业务品种上寻求创新,尝试开展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仓储抵押担保等担保品种。各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方面要突出重点,对三大特色优势产业和三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重点外贸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及与金融业务有关的担保机构,对缓解我市工业企业资金紧张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十)深入开展银企合作活动,积极组织推荐一批优质项目和企业,通过开展推介会、银企恳谈会等形式,落实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好、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银行要适当降低贷款抵押条件,对实际有项目、有土地、有厂房,但权证不全者,银行应区别情况给予抵押。

  (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市工业发展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努力改善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鼓励创建村镇银行,推动基层金融机构发展,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加快运作进程,尽快开展业务,及时为资金困难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

  (十二)对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土地复核验收尚未达标、与金融部门达成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物的企业,在业主原有责任不变、并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变更登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业主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强协调强化管理,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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