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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8〕84号)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工作目标,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积极应对挑战和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工业经济健康增长是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保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的高度,全面加大企业扶持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挑战,避免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速度出现大的回落,努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二)加快工业发展资金运作速度。对新投产并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以及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可提前安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补充和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三)对纺织、服装、机电、家具等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因资金紧张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在3个月以内缓交。

  (四)企业经营艰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规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予以减免。

  (五)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六)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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