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资质证书;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查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工程概况表;
(四)外省区企业进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监督小组成员,抽查的频次及时间节点;
(二)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三)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八条 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检查手段,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保节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保证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实行分类和差别化监督管理;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各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有关签字、确认文件。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监督机构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
(二)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质量检测报告等。
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可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第十条 监督机构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有无要求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变更重新送审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到场服务及签字情况,现场服务的勘察设计人员与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人员、进疆备案人员相符情况,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情况,有无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或供应商情况;